第三十七条 试题由主讲教师拟定,系主任或教研室主任审定,要有A、B两套题,成人教育指定一套为正考题,另一套为补考题。命题时应确定评分标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课程成绩的评定以考试成绩为主。考试成绩一般占70%-80%,平时成绩占20%-30%,课程考试(含补考)结束后三天教师必须将学生的课程成绩送到学生所在系。考试和考查按百分制记分。
七、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考核教师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发扬优点,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学院各级教学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对教学工作考评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必须深入、充分、全面,不轻率地论定是非优劣。
1.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成人教育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情况,作为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依据之一。
2.教研室应有计划地组织本室教师互相听课,了解任课教师情况,并于各课结束之前,组织听课教师和学生对任课教师课堂教学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重要依据,存入教师档案。
3.要定期组织期中教学工作检查、期末和年终考核,总结检查教学情况、经验和问题。
4.所有教学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情况,及时热情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解决教学中遇到的问题,改进教学工作。
第四十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教学事故处理: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不按时报送考试、考查成绩,不按时报送考试试题,不按时报送教材征订计划,末经批准擅自减少学时,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因主观原因没有完成教学计划等,
第四十一条 经严肃有效的教学测评和多方了解,确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指出而逾期不改或改进不明显的任课教师,系或学院有权予以更换或调离教学岗位;
1.对教学工作不负责任,多次出现教学事故,不能完成与其教学有关的工作任务。
2.教学效果很差,学生强烈不满。
3.学术水平低,教学中多次出现科学性错误,难以胜任教学。
4.在教学过程中,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错误或不良言行。
第四十二条 对教师的教学鉴定、业务考核、教学测评资料、奖励、处分等均归入教师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我院成人教育教学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他有关未尽事宜,由成人教育处研究拟定解决方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本规程由成人教育处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