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积极参与选定或编印教材。在备课期间,应认真整理并准备好与课程教学有关的实验装置、仪器、药品、材料及其他教具、图表、幻灯录相、录音等教学设备。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必须熟悉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调查成人学生的基础,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和后继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要按多数成人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确定教学进度,选定适宜的教学方法和手段,注意因材施教。
第二十条 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应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教案或讲稿。作为教学的实施文件,它们应包括下列内容:每节课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的解决方法;教学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音等教学设备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和作业量,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实施教学之前还应制订出下列教学文件,上报到系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1.课程教学计划,开课时向学生宣布;
2.本学期教学进度表,开学后一周内发至各教学班级;
3.开列出课程参考书及参考资料目录。
第二十二条 教研室或教学小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并组织好相互听课、观摩教学等活动,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
第二十三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作自我介绍,教师要按时上下课,恰当分配课堂时间,不早退,不拖课;做好学生考勤登记,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
第二十四条 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思路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富于启发;要反映本学科和相邻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密性和思想的严肃性,又要注意表达的生动性;突出重点,难点处理得当;要正确地联系实际;注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思维方法和能力;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楚适当,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尽量运用现有的电化教学手段和实验设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第二十五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系系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在成人教育处审定后,方可停课、调课或增减课时,所停课时事后应补上。
四、实践教学
第二十六条 实践教学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无论是教育实习、专业实践、社会调查等各种综合性的实践教学,还是实验、作文、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各种专题性的实践教学,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应在活动开始前订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内容包括该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和受其影响的其他课程的补课措施;凡全院性的实践教学的实践方案,由院内主管部门负责制订,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非全院的实施方案由系负责制订,至迟应在活动开始前三周报成人教育处,经核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是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训练,运用基础理论,培养观察现象、找出规律、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环节,任课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教师指导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或数据不全的报告,应退还给学生,令其重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