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任课教师
第九条 高等学校教师担负培养专业人才的重任,教师应该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教育事业;应精通所授课程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实验技能,有较高的文化修养;治学严谨,教书育人。
第十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积极探索和认真学习教育、教学经验,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十一条 所有课程均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凡教学总时数在160学时以内课程,一个教学班级只能确定一名主讲教师。开课时如需辅导教师,一般应由主讲教师提名,经教研室或系认可,其工作任务或工作量亦由主讲教师参与确定。
第十二条 凡具备讲师以上任职资格的受聘教师,一般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三条 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的工作程序,已在校内陆续授过该课程大部分章节内容,且经系或系以上评估认为教学效果好,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十四条 凡不具备第十三条所述条件的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同意,可在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在开讲前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此类教学人员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所在学期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该课程全学期的教学质量仍由主讲教师负责。
第十五条 因教学需要,系(室)欲聘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工作人员承担某些教学任务时,按下述规定办理:
1.凡具有讲师以上任职资格,以往教学效果较好者,经系聘请,所在部处单位负责人审批(必要时需经院领导同意),成人教育处备案,可以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任务,但每周授课量一般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2.凡已获得中级以上的其他专业技术职务,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有专长,且公开发表过相关的研究成果者,由系提出聘请计划,本人递交足以说明确实具备上述条件的材料,所在部处级单位负责人许可,经成人教育处审核同意后,可兼任一门选修课的主讲教师。但每周授课量不超过4课时,不能因担任教学以外的职务而降低其所授课程的规范化要求,也不能因兼课而影响本职工作。
3.凡不具备以上两款所述条件的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兼任课程的主讲教师。确因教学需要,拟聘请者已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经开课单位和成人教育处同意,可按本条例前两款规定处理,对此类情况从严控制,以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位培养合格的新教师;
2. 对拟首次主讲的课程未辅导过,或虽辅导过,但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者;
3.因实验技能差,不能指导或指导不好拟开课程的实验;
4.对拟讲课程以往讲授效果差又无切实改进者;
5.对新课程内容未能掌握,缺乏准备者。
三 、课堂教学
第十七条 各系至迟应在开课前三个月确定好任课教师,使之有充裕的备课时间。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研究教材,大量阅读参考文献,尽量吸收最新信息,掌握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比较详细的教案或讲授内容提纲,注意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