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明确成人教育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成人教育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确保成人教育的教学质量,制订本规程。
一、开课条件
第一条 开设课程的主要依据是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必须体现培养目标所确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适应成人教育的需要和发展趋势。各专业在每届新生入学前三个月,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省教育厅编汇的成人教育教学计划精神,制订出切实可行的修业期内完整的教学计划。
教学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及时间分配;教学进程表和必要的说明。制订或修订教学计划之前,成人教育处应先提出有关周学时、总学时、公共课的门类及教学时间、各类课程的课时比例等原则性意见。专业所在系(部)主任具体负责制订或修订,经学院审定通过后方可付诸实施。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涉及到的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经成人教育处同意并备案方可施行。
第二条 课程教学的基本文件为教学大纲。列入教学计划的各门课程,均应在开课前由系组织相应的教研室、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根据专业方向、设课目的、计划时数和课程内容制订或选择科学可行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经系审核批准后报成人教育处备案。教师应让学生了解教学大纲的内容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动其基本内容,如确需更动,应提出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审核、系主任批准。
第三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选用或编写教材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注意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先进性、启发性、力求观点正确稳妥、材料充实可靠、观点材料统一、文字简明生动。
第四条 各门课程的基本开课条件为:
1.已确定主讲教师;
2.编、选好适用教材;
3.制订出合适的教学大纲;
4.做好实践环节方面的必需准备;
5.订出作业、考核方面的可行计划;
6.制订好与开课有关的完备的教学文件
各系在制订下一学期开课计划时,必须从上述方面对各门课程逐一检查落实,经系主任(或委托有关教研室主任)审定已确具这些条件方可开课,并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第五条 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重视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各系应针对本系各课程和不同情况,分别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目标。
第六条 开设专业选修课应符合成人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实际需要。开设专业选修课的教师,必须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已公开发表的或尚未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应能基本覆盖该课程的理论框架,或者对该课程进行过专门的系统进修,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所开课程如系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两万字以上)。选修人数不足10人的专业选修课不开设。
第七条 增设一门新的必修课,一般要经过讲座、选修课的试教和逐步完善的阶段。为了紧密追踪社会和科学发展的步伐,应积极进行课程更新,积极组织教师开课;如有新知识、新的理论尚末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而不足以单独设课;也应及时地把相关知识收到已开设的课程中去,不断更新原有的教学内容。
第八条 每学期的第十二、十三周为安排下学期开课计划时间,各系必须根据学院审定的教学计划作出下学期的开课安排。各系的开课计划不能迟于第十四周报成人教育处。开课计划由成人教育处审该后报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审批后的开课计划的内容应包括课程名称、周学时数、总学时数、课程类别、主讲教师、辅导教师、实验教师、使用大纲、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