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成人教育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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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有利于加强学校教学管理,强化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是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的基本培养规格和要求的重要手段及必要措施。为了加强我院成人教育课程考试管理工作,严格考试纪律,杜绝考试作弊现象,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的环境,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课程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学籍档案中注明“缺考”或“作弊”字样。

二、学生在考试中有下列违反考场纪律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的30%—50%: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4.在考场内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5.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写姓名、学号或其他符号的。

三、在考试中,学生有下列舞弊行为之一的,该科成绩为“0”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给予记过处分,并将课程考试违纪处罚通知书寄发学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街道居委会或家长)。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1.交头接耳,相互打暗号、手势的;

2.接传答案的;

3.交换答卷的;

4.抄袭他人答卷的;

5.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的;

6.在评卷中被认定雷同卷的;

7.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

8.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四、学院在校生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者,或让别人代替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五、学生盗窃试题或答案,或参与买卖试题活动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作弊学生的处理要及时,一般应在考试当天处理完毕,确因特殊情况,最迟也不能超过一周。对作弊学生的处理要在全系或全校通报。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替作弊学生说情。

七、教师及有关工作人员在命题、印制试卷、评卷等方面有泄密、给人情分等违反纪律者,监考人员不按时到考场监考,不按有关规定管理考场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记过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