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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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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