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毕业 结业 肄业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本科(含专升本)学生,德、体合格,修满学校规定的总学分和必修课、限选课的学分,准予毕业。总平均分绩点达到或超过2.5的毕业生,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省学位英语统考合格,外语专业参加第二外语统考合格,经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七条 学生提前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提前毕业,领取毕业证书。学生拟办理提前毕业手续,应提前在一学期前申请。
第三十八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经考核未完全取得毕业所需学分者,发给肄业证书;在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内,重修有关课程,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可领取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完成了学习年限(含允许延长的学习时间)并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在学籍管理方面未提到的有关事项(如入学与注册、奖励与处分等),仍按国家或地方教育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高校可参照本规定要求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校的学分制管理规定及实行学分制的有关配套规章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教育厅解释。
广东省教育厅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