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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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凡取得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学历或参加省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自学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者,可用原修课程申请免修或免考现修相应课程。免修和免考的学分累计不得超过教学计划或多于现修课程学分总和的1/3。

第二十二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三条 转学按现行学籍管理规定执行。转学、转专业、转学习形式后可根据学分直接转为现修相应课程的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可转换为相应的成绩;未修课程须补修。

第六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应根据学校的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不设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课程须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可申请部分免听。

第二十七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补考或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不影响毕业。

第二十八条 考核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学分作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须重修该课程。

第二十九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1绩点,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4.5绩点;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3.5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2.5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1.5绩点;

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

第三十条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应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数等于该课程考核成绩相应等级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Σ课程学分,培养计划以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的重要指标,也可作为选择优秀学生、评定学生学位等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

第三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建立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试题库,并按教考分离原则组织考试。考试(考核)的课程应一次性制作题型相同、题量相当、水平一致的平行试卷若干套,存放学校有关部门,专人管理,使用时随机抽取。为保证考题与教学同步,试题库应及时更新,并根据考试规模尽可能实行双卷或多卷制。

第六章 双学位 辅修专业

第三十三条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校应建立双学位和辅修专业制度。

双学位是指修读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等十一个不同学科门类的任意两个学位的专业,毕业后取得两种学位的证书。

辅修专业是指兼修本专业以外的任何一个专业,修满两个专业要求的学分数可取得两种专业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辅修另一专业达到该专业毕业要求者,发给辅修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另授予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辅修学分应在主修学分要求的毕业最低学分数以外计算。

第三十五条 攻读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可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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