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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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成人学生取得国家统一组织的英语、计算机和其它专业技能等级证书可直接取得按同等级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八条 各层次学生应修满方准予毕业的最低学分数:文科类专升本或专科90学分;理工类专升本或专科120学分;高中起点四年制本科160学分;高中起点五年制本科190学分。

其它有关科类(或专业)的本、专科学制及最低学分可参照主管部门公布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大致比例为:必修课50-65%,其中公共必修课35%左右;专业必修课30%左右;限定选修课占20%左右,任意选修课和其它选修课程占15%左右。学生多修部分计入总学分。

除“两课”的课程门类和课时要求外,其它课程的类别及学分所占比例可自行进行调整,也可以课程组合或课程模块等形式计算学分比例。

第三章 学习年限

第十条 以招生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最低学分者可以提前一年毕业;对于在教学计划规定的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经申请和批准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2-6年。

第十一条 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允许其中断学习(停学),保留学籍。

第四章 选课的原则和办法

第十二条 除第二学历或业余、函授学生外,全日制(含部分脱产班)学生入校后第一学期原则上按指定的课程和学分修读课程,第二学期开始,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课。

第十三条 学校要开出足够数量的课程,供学生选择,原则上每门课程每一年度至少开出一次。

第十四条 学校应在每学期第8-13周左右在网上(或采用其它方式)公布下学期各年级、各专业课程开设计划(含课程编号、名称、课程简介、课程类别、开课对象、先修课程、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考试形式、接受选课学生人数等)及各课程的学分值,方便学生进行课程选择。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者,经批准后下一学期可加选2至6学分;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1.9及以下者,酌减2—6学分。学生选课每学期最高不超过25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专业导师、班主任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根据个人志向、能力,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和全校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于每学期第15-16周左右办理下学期预选课程手续。学生预选的课程原则上不能改选,确因工作或个人需要改选的,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前两周提出,经批准后在学校确定的课程范围内进行改选。预选的课程原则上都应按公布的要求正常开出,确因条件所限,对预选课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个别课程,可按选课时间的先后次序,确定修课的学生。没有选上、有特殊情况的学生或课程选修人数达不到开班最低人数要求的,经申请可以批准或通知学生办理退选、改选手续。

第十七条 原则上每门课程开课的第1-2周为学生试听课程时间,第3-4周学生正式确定修读课程和任课教师,学校下达教师任务书和学生选课确认通知书。

第十八条 具备条件的学校或课程,可以同时开两门以上相同课程(即安排两位以上任课教师),试行挂牌上课,供学生选择。

第十九条 经学校间协商,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批准,学生允许在同一层次、不同学校、不同专业间选修课程。校际之间、各形式间、各专业间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可进行互换或单向承认学分,课程学分按照现修专业教学计划中课程的学分计入毕业总学分。跨校选择课程的学生,跨校所选学分不得超过本专业学分的30%。

第五章 免修与免考

第二十条 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5及以上,没有重修课程者)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学校批准后免修有关全部或部分课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跟班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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