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学学生经学校审核批准后,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省教育厅备案,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单位或家长。学生退学后不得复学。
八、奖励和处分
(二十三)政治思想、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应予表扬或奖励。奖励办法按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对于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违法乱纪,违反学校纪律和有其他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学生,一年内有明显进步的,可撤销其处分(原处分仍应记载),经教育仍无改正的,应开除学籍。
(二十五)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予学生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审核批准,报学校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备案。
九、毕业、结业与肄业
(二十六)学生毕业前,应由学校组织进行毕业鉴定,并按要求认真填写《毕业生登记表》。
(二十七)学生修业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各科成绩合格者(实行学分制的修满该专业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应按国家教委规定认真、准确填写,经省教育厅验印后由院校向学生颁发。
(二十八)学生在规定制期限内仍有一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可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九)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中途退学者(不包括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并出具已结业课程科目的成绩证明。
(三十)毕业班以毕业的年份定称,如一九九五年毕业的班级,简称为“九五届”。
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