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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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学生每学年进行一次个人总结,由班级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由学校进行毕业鉴定。每学年学校应将学生操行评定和考试、考查成绩、奖励或处分,通知学生单位(或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或家长。

四、考勤与纪律

(十三)学生在校期间要严格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学生上课、考试、毕业设计、实习、实验,学校规定的自习及其它集体活动等都必须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一般给予批评教育。迟到或早退三次旷课一节计算。凡缺作业、缺实验报告或无故旷课累计总时数,业余学习的在25%以上、脱产学习的在15%以上者,以及请假超过本课程三分之一时数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正常考试。但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进行补课、补作业或实验报告后,允许参加一次补考,成绩按补考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令其退学。

 (十五)学生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中凡有抄袭、夹带、偷看等舞弊行为及其协同者,该科成绩以“0”分记载,并不准正常补考;如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校领导批准,可以重修。经考试合格后,其成绩记“补考及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予处分直至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

五、升级与重修

(十六)学生每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查和考试(包括补考)各科成绩均及格者,准予升级。

(十七)重修。学生每学期或学年参加课程考查或考试,凡经一次补考后仍不能及格者,经学校批准可以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同一门课程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安排多次重修。

六、转学与转专业

(十八)学生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要求转学,应按省教育厅的要求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上“统一招生录取登记表”(复印件)等材料,经本人或单位同意,原就读学校同意转出(跨省转学者,须经原就读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厅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由接收学校决定是否接收;接收学校接收转学学生后,须将一份“转学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备案,未备案者,不得列入学籍管理。

 学生转学,必须按同一层次、同一科类、同一学习形式及同类型学校的原则转学。

(十九)学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因工作岗位变动,可申请办理转专业(应届毕业者除外)。要求转专业者应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由学校审批。转专业只能同科类同一学习形式相转。转专业后,已修课程可免修(免考),未修课程须补修。转专业人数不能超过该专业人数的5%。学校每学年一次转专业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休学、复学与退学

(二十)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办理休学:

 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须较长期治疗、休养者;

 有其他特殊原因,以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学生经批准休学后,经办理离校手续,并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予以保留学籍。其中属应征入伍者,可保留学籍至服满义务兵役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十一)学生休学期满后,于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编入原专业相当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原医院(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二十二)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

  属本规定(一)、(三)、(十四)、(十五)的情况者;

  根据处罚规定应予退学者;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或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因病(或意外致残)经医疗单位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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