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
阅读次数: | 来源: | 日期:

(国家教委教成[199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函授教学由若干教学环节有机组成。正确实施每个教学环节,才能保证函授教育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制定本《要点》。

第二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是指按国家教委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自治区、协调、计划单列市或国务院部委审核或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批准或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本、专科函授教育。

本《要点》所称主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经批准举办函授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函授教学的主要环节,包括自学、面授、作业、答疑辅导、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核(考试或考查)、毕业设计及答辩(或毕业论文及答辩、或毕业考试)等。

第四条  本《要点》所称函授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

主讲教师是指承担制定《课程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考核命题、评卷和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主讲教师只能由学校的专职或兼职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

辅导教师是指承担答疑辅导、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的教师。辅导教师可以由学校的教师担任,也可以由学校在函授站选聘。辅导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的教学经验。

主讲教师可承担辅导教师的任务,但辅导教师一般不承担主讲教师的任务。

第五条  主办学校应对函授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负全责。在函授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函授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以及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二章    教 学 准 备

第六条  学校应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和完备的管理服务系统,函授站应按照学校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函授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每个教学环节的实施。

第七条  学校筹备函授专业时,要按有关规定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选编函授教材以及教学所需要的辅导材料,聘请合格的教师。

第八条  教师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根据函授教学及函授生的特点进行备课。主讲教师应指导辅导教师的备课活动。

第九条  开学前,应将教学大纲、教科书、自学进度表、自学指导书、习题集、实验指导书等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十条  函授生参加面授、实验、考核、集中答疑辅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之前,学校及函授站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场所和设备条件,加强组织管理和函授生的政治思想教育,以保证各项教学环节顺利进行。

第三章     

第十一条  面授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教学计划中的主干课程,面授课时数不得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相同课程授课时数的40%。每学期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保证面授教学时数的条件下,学校应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三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及函授站应有面授管理和检查面授效果的制度,严格对函授生的考勤。

第十五条函授生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函授生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自学、作业

第十六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的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函授生在《自学指导书》指导下,按照教学大纲要求钻研教材,阅读学习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

第十七条《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函授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