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教评[2005]11号
各有关高校:
根据我厅《关于对我省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单位进行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粤教高[2003]123号)和《关于做好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厅决定从今年10月份开始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校接受评估时间安排
根据我厅工作安排并考虑到学校接受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或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的时间,我省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分3批进行(见附件1)。具体评估时间另行通知。
二、评估依据
在对评估方案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厅组织专家讨论研究,制定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补充说明》和《<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补充说明》(见附件2、3)。这两个补充说明与原方案同时使用,作为本次评估的依据。
三、评估程序
对每所高校校本部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天,并视具体情况抽评若干个校外教学点,每个校外教学点抽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天。评估程序主要包括:
(一)各有关高校根据要求重新上报自评材料。
(二)我厅组织专家组进校实地核查评估,其主要工作有:
1、听取负责人自评汇报;
2、实地察看办学场所、设备设施等教学条件;
3、查阅文档资料;
4、召开教师与管理人员座谈会和学生座谈会;
5、抽评有关校外教学点;
6、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7、专家组分析评议后,向办学单位反馈评估意见,并形成评估报告报省教育厅。
8、我厅召开专家组长会议,就有关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特色项目”进行讨论及评分。
(三)我厅对专家评估报告审定后公布评估结论,并做出相应决定。
四、有关事项
(一)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从2005年10月份开始,评估跨度为2001年7月至2005年7月,评估采集的数据一律以2004-2005学年度学年末统计数据为准。各有关高校应在原报送自评材料的基础上补充、更新评估材料,并按附件1中的时间要求重新上报自评材料一式8份。
(二)抽评的校外教学点由学校推荐和我厅指定两种方式确定。学校推荐的教学点应能代表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数量为1-3个;其它抽评的教学点由我厅在学校教学点(推荐的除外)中指定。抽评的校外教学点数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名单在专家组进校前通知被评高校。
(三)学校的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的总体自评报告;
2、校外教学点的总体办学情况;
3、各校外教学点的校内自评情况;
4、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评分表(见附件4);
5、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分项自评表(见附件5);
6、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基本情况表(见附件6);
7、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校外教学点基本情况表(见附件7)。
(四)专家组往返交通、食宿及评审劳务费由受评学校负责解决。为便于开展工作,专家组一般安排在校内住宿;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便、从简做好接待工作。
请各校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指导思想,认真做好评估准备工作。如有问题,请与我厅评估中心联系。
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省教育厅评估中心 电话:020-37626936。
附件(除附件1外,其它附件不印发,请在教育厅网页上直接下载:http://www.gdhed.edu.cn“本厅信息”——“发展研究与评估”):
2、《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补充说明
3、《广东省成人高等教育(高校函授教育辅导站)办学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