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爱情和婚姻家庭道德
1.课时:4学时
2.重点:爱情关系的规定性和社会实质内容,爱情道德的基本要求。
3.难点:婚姻家庭道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婚姻家庭道德的裂变,以及青少年如何树立正确的婚姻道德观。
爱情、婚姻、家庭道德的特殊性,主要在于它只对一定的人们,或人们在一定期间和一定范围内的活动具有约束力。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原则、规范和范畴在特定社会关系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必要补充,而且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生活中具有相当广泛的调节作用。
第一节 爱情道德
一、爱情关系的规定性
(一)爱情同性欲、友谊和一般爱慕之情的联系和区别
第一,爱情同性欲的联系和区别。爱情同性欲有联系:爱情是两性之间的关系,不论是男人或女人,要是性机能没有成熟到有性欲,或者迟钝到没有性欲,当然不会有两性间的爱情关系,人类也正是依赖于因性成熟而产生对异性的要求来繁殖后代和延续种族的。但是,不能把现代意义的爱情,归结为单纯的性欲,也不能把它看成主要的是性欲。生理上的需要或要求,一般的性的冲动,仅仅是爱情的自然前提。它的发展和提炼成为两性间的爱情关系,内涵着一系列思想的和文化的因素。
第二,爱情和友谊的联系和区别。人们之间的爱情关系和友谊关系,都是“人们彼此间以相互倾慕为基础的关系”。而且,一般说来,真正的爱情关系,必定是在友谊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但是,爱情关系又不完全等同于一般的同志之间的友谊关系。爱情和一般同志友谊相比,它因是以渴求能结为终身伴侣为目标的,还有其特殊的表达和感受方式。
第三,爱情和感情的联系和区别。爱情作为两性间特定关系的范畴,同时是两性间相互爱慕的情感和彼此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有机统一。可以说,没有真挚而热烈感情的“爱情”不成其为爱情,同样,不能自觉承担相应义务的爱情,也是不能称之为爱情的。
(二)爱情关系的基本特点
第一,爱情具有自主性。两性之间爱情关系的成立,必须完全是当事人的自愿,而不能是出自其他外来因素和势力的干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不能不通过他人的中介作用,也不排除需要听取父母及他人的意见,但是,最终必须完全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二,爱情具有对等性。爱情是不可以强求的,而只能是以当事人双方的互爱为前提的。一方爱上了另一方,同时又得到了另一方的同样的爱,才能成为爱情关系;不能因自己爱对方,对方也必须爱自己。在发展爱情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必须处于平等的地位,
甚至表达爱情的方式也应是对方所愿意的。
第三,爱情具有排他性。男女两人之间一旦形成爱情关系,就不容许有第三者插入,也不容许其中的任何一方同时涉脚第三者。爱情所包含的为它所特有的情感和义务,只能存在于恋爱者两人之中。恋爱者两人中的任何一人,当然可以同其他异性建立和发展友谊,但是,这种友谊及其相应的交往,在现有爱情关系存续期间,不能超出同志和朋友关系的范围。
第四,爱情具有持久性。爱情所包含的感情因素和义务因素,不仅存在于婚前的整个恋爱过程,而且存在于婚后的夫妻生活和家庭生活之中。在这个过程中,男女双方的倾慕热情和对相应义务的责任感,不论就婚前或婚后都应是一样的。
最后,爱情具有道德性。爱情关系主要是两性间的一种特殊道德关系。在爱情关系的存续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一定的道德标准,并用一定的道德标谁来评价自己或他人的爱情关系的。
(三)爱情的完整涵义
所谓爱情,是指一定社会经济文化状态下,两性间以共同的生活理想为基础,以平等地互爱和自愿承担相应义务为前提,以渴求结成终身伴侣为目的,而按一定道德标准自主地结成的一种具有排他性和持久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二、爱情关系的社会实质
(一)爱情是人类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
爱情作为两性间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经过长期发展,到了一定的历史阶段才出现的。原始社会,不论是处于各种群婚制的蒙昧时代,或是实行对偶婚制的野蛮时代,与现代意义上的爱情关系是不同的。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里,婚姻的缔结完全由父母安排,当事人只能安心顺从,当然说不上有什么爱情。在婚后,出于宗法礼教的束缚,爱情也不是作为婚姻的基础,而是仅仅作为婚姻的附加物。谈不到男女间的个人性爱即爱情的。资本主义时代,资产阶级提出了两性之间应有恋爱自由,但在他们那里,两性关系也总是由双方的阶级地位决定的。所谓个人性爱即爱情,根本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爱情,而不过是用爱情面纱掩饰着的政治需要和金钱关系而已。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不断批判和抵制剥削阶级的残余和影响,培养起包括性道德在内的高尚道德。较为真正意义上的个人性爱即爱情。才有可能逐步实现。
(二)爱情生活是包含丰富社会内容的精神生活
第一,人的性意识是在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的。一些心理实验表明,一个长期与社会隔绝的人,不论是男性或女性,即使性生理机能已经成熟,也往往没有强烈需要异性的意识。还有一些社会调查表明,在男女交际机会较少的社会,无论男性或女性,不仅性意识的形成较晚,而且连性生理机能的成熟也较迟;相反,在男女交际频繁的社会,男女性意识的形成和性生理机能的成熟都相对地提前。
第二,人们选择恋爱对象的标准,也主要是社会性的。人类对异性的选择是带有强烈好恶感的,而这种引起好恶的选择标准,主要的并不是异性生理,而是异性人格方面的魅力。人们对情侣的选择,不论本身是不是意识到,也不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在最终意义上,也还是着眼于人作为人的各种社会属性,并且超不出当时社会关系状况已经提供的或可能提供的认识眼界。
第三,人的爱情生活也是一种社会性的交际和交往。人们在恋爱中,绝大部分内容是根据各自对社会生活的理解,交换对当时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现象的看法,交流理想、抱负、志向、旨趣等等,表达着各自直接的或间接的社会职责。
(三)恋爱产生对社会的责任
第一,恋爱的基础往往影响当事人双方的人格再造。如果恋爱是建立在共同的崇高生活理想基础之上的,它往往会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生活的快乐和生活的力量。
第二,恋爱对社会产生着调动或抑制人们历史主动性的责任。如果恋爱生活是健康的、合宜的、严肃的,那么它不仅能使青年男女在忠实履行爱情所包含的义务中,培养对他
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责任感,而且,能直接激励他们克服重重困难去执行应尽的社会义务。
第三,恋爱对社会的责任,还表现在它深刻地影响着当事人的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恋爱都是以结婚为目标的,因而,它的基础怎样,发展是不是健康的,直接关系到婚姻关系的巩固和家庭生活的和谐以及新一代的成长。
三、爱情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注重于双方的品德、情操和志同道合。
在情侣的选择上,要摆脱其社会偏见,着重于对方有无良好的品德和情操,双方有没有共同的志向和理想。这不仅是维护爱惜关系的自主性和持久性的重要前提,而且也是爱情关系道德性的显著标志。当然,在具体选择情侣时,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也不可避免地还要考虑到其他的一些条件和因素,比如性格、爱好等,但是,无论如何应当把品德、情操和志同道合放在首位。
(二)尊重对方情感,平等履行义务
在建立和发展爱情关系的过程中,男女双方应当处于平等的地位。首先,爱情关系的建立,必须出于当事人双方共同的意愿。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或诱骗另一方接受自己的爱,同时,任何一方也不要违心地去勉强爱一个自己并不爱的人。其次,男女双方一旦确定了爱情关系,就要共同承担这一关系所包含的各种义务,以及随着这一关系的发展而必然产生的其他义务。
(三)相互了解,忠贞专一
在确定爱情关系之前,双方应当坦白地如实地说明自己各方面的情况,使对方对自己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认识。在爱情关系确定之后,任何一方都必须忠贞专一,不能有其他情侣,或轻率转移爱的对象。即使发现对方不宜于将来和自己共同生活,也应当在通过正常方式与对方中断爱情关系之后,才能再去选择新的情侣。
(四)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交往
爱情关系确定后,两性间无疑要通过较多的交际和交往来加深爱情,但是,在交际和交往中,必须具有高尚的情趣和健康的方式。
第二节 婚姻家庭道德
一、婚姻家庭关系的本质
(一)婚姻家庭是人类自身生产的社会形式
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和存在,是有它的客观必然性的。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
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婚姻家庭生产只是人类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二)婚姻家庭的具体形态同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适应
广义上的婚姻家庭,自有人类时起就是存在的。但是,它总是以某种具体形态,存在于社会发展的一定历史时代,并且是与各个历史时代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大体相适应的。人类从无限制的两性关系发展起来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有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等历史形态。
(三)婚姻家庭关系反映和体现各个历史时期的各种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而且还反映和表现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首先。它总是反映和表现当时物质和社会关系,即当时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状况。特别是夫妇之间和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夫妇和其他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作用,往往直接体现着当时社会经济关系的性质和状况。其次,婚姻家庭关系也反映和表现
着当时各种思想的社会关系。
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产生
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是在对偶婚制的婚姻家庭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它的形成,既是私有制经济关系的产物,也是人类开始进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的标志之一。原始社会后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特别是驯养繁殖牲畜和种植农业的兴起,男子在生产中的作用扩大,并成为劳动工具、牲畜和奴隶的所有者,从而,在对偶婚制的家庭中,使丈夫占居比妻子更重要的地位。这时,男子便力图利用这种有利地位,改变按母权制确定世系和继
承财产的传统,从而,能使自己的子女将来以亲生的继承人的资格来继承自己的财产。这样,要求生育确凿无疑地出自一定父亲的子女,就成为势不可免的事情。
(二)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
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是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的最初的历史形态。在这时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贯穿着以“家世利益”为纽带的宗法等级原则。所谓一夫一妻制是片面的,而且只是要求于妇女的。男尊女卑、夫主妻从,嫡贵庶贱,长幼相别,家长至上,其中,最无地位最受压迫的是女子,她们“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关系,表现出两种不同性质的倾向。在资产阶级那里,婚姻家庭关系完全以金钱为转移,并因此使历来片面的一夫一妻制更具有虚伪性。它实际的历史表明,其所谓“互爱”和“自由同意”,是以商品交换通行的原则为联系纽带的。而对于无产阶级来说,由于无产者没有任何私产,男女老少都参加家庭以外的劳动,在他们中产生着不同于资产阶级的婚姻家庭关系。首先。个人性爱成为婚姻的基础。由于双方都没有财产,缔结婚姻不存在经济上的考虑。其次,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由于没有任何财产要保存和继承,由于妇女进入劳动市场和工厂而变为家庭供养者,在无产者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就失去了建立男子统治的任何刺激。
最后,一夫一妻制开始失去它历史上固有的意义而进入更高形式。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
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在实际生活里,还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残余和影响,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合法的并成为主体的婚姻家庭关系,则是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无产阶级婚姻家庭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自“五四”运动批判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开始,经过革命根据地长期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而在革命胜利后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生活中居于优势地位。
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特点是:首先,婚姻自由。这是指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有权以对自己、对后代和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自主决定和处理自己婚姻的缔结或离异。其次,一夫一妻。这是指不论男子或女子都只能有一个配偶,而不能同时有两个或更多的配偶。第三,男女平等。这不仅是指男女在社会生活中享受平等的社会权利,承担平等的社会义务,而且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第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要求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扶养;父母应当抚养、教育子女,子女应当尊敬和赡养父母等。最后,实行计划生育。这就是夫妻双方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社会人口再生产规律,有计划地生育子女。
三、婚姻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婚姻应以爱情“高于其他一切”为基础
爱情应当被看作是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最根本的要求。首先,它是实现男女婚姻自由的重要条件。可以从社会舆论方面,个人信念方面,排除父母和亲属的非难,排除世俗偏见的非议,排除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的强迫,使当事人双方都能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婚姻。其次,这也是建立和巩固和睦家庭的重要基础。人们婚后在夫妻关系上,在全体家庭成员的关系上,能不能和睦融洽,往往同他们的婚姻是不是以真挚而纯洁的爱情为基础,有着密切的关系。如果他们的婚姻是建立在真挚而纯洁的爱情基础上的,那么,他们就能够共同克服夫妻生活和整个家庭生活中难免会遇到的矛盾、困难和挫折,并由此而进一步密切夫妻之间、全体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再次,坚持婚姻以爱情寓于其他一切为基础,是区别社会主义婚姻和一切剥削阶级婚姻的重要道德界限。最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具备以爱情高于其他一切为婚姻基础为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从根本上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婚龄男女不仅享有同等的各种社会权利,而且因广泛就业而能自食其力。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婚姻当事人在择偶时,虽然还不能普遍地完全做到除了爱情不再有别的动机,但是,普遍地做到爱情高于其他一切,则是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事情。
(二)夫妻共同忠实有爱情的、公证的婚姻
无产阶级有爱情的、公证的婚姻不仅不排斥而且要求丈夫和妻子都必须相互忠实,都不能有不忠实的行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双方,同第三者通奸、姘居和恋爱等,都是违背共产主义道德的。
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夫妻相互忠实,共同维护有爱情的、公证的婚姻,同封建主义“从一而终”的道德信条有着本质区别。首先,封建主义的“从一而终”要求是建立在封建的家世利益和父母之命的基础之上的,而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婚姻的稳定性则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个人性爱的基础之上的。其次,封建主义的“从一而终”要求只是片面地针对妻子一方,对丈夫一方没有约束力,而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婚姻的稳定性则是针对夫妻双方,不论丈夫或妻子都应当保持贞操和夫妻的忠实。最后,封建主义的“从一而终”要求,往往是由外在的势力和力量强加于婚姻当事人的,而共产主义道德要求婚姻的稳定性则是由婚姻当事人双方根据婚姻的伦理本质来自主决定。
(三)夫妻及所有家庭成员权利和义务平等
这一共产主义道德要求是:第一,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要相互尊重彼此应有的权利。在夫妻关系上,要相互尊重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尊重对方有独立身分和人格的权利,尊重对方参加家庭之外的劳动“工作”学习和其他社会活动的权利,尊重对方平等占有、使用和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尊重对方对婚姻有继续或终止的自主权利,等等。第二,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要平等地履行相应的义务。比如,夫妻双方都要平等地履行相应的共同义务,包括相互忠实的义务,相互抚养的义务,赡养父母及其他亲人的义务,抚养子女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等等。。
(四)尊重和保障老人和儿童的正当利益
共产主义道德要求父母和其他成年人,在社会还不能完全承担儿童的抚养和教育的时期,担负起对相关儿童的抚养和教育。父母对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姊对于死去父母的相关儿童,不仅应当为他们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而且应当对他们进行良好的教育,使他们有健康的精神生活,良好的思想品质,在德、智、体各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
赡养、扶助和尊敬老人,也是共产主义道德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要求。在社会还不能把对老人的生活全部包下来的时期,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对于死去子女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都有责任在经济上供养,在生活起居上照料,在精神上给予尊敬和体贴。任何具有这种义务的人,拒绝赡养和扶助相关的老人,遗弃和虐待相关的老人。以及不尊敬老人,同样是共产主义道德所不容许的。
四、婚姻家庭关系的道德调节和法律调节
(一)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客观基础
人们的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以两性和血缘为纽带的社会关系,所以不同于其他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在于它的社会性构成中,伦理道德因素居于主导地位,并决定着这一关系的本质。婚姻家庭关系虽然是以一定的经济政治关系为基础的,但在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法律调节主要在于维护其伦理本质。
(二)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相互补充
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和道德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调节有着根本一致的地方。首先,在调节的方向上,它们都维护和完善社会主义的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以及相应的家庭关系。其次,在调节的内容上,诸如婚姻家庭关系的成立、存续和终止,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是它们所共同的。但是,这两种调节之间,又有许多不同的地方,并因此相互补充。第一,在调节的根据上,法律着重于行为本身和行为后果,而道德则要同时兼顾到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第二,在调节的标准上,法律只能用国家权力机关已经正式表达的法定规范来衡量行为,而道德则要更广泛地以当时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和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来衡量当事人的行为。第三,在调节的重点上,法律主要在于保障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以及使之能“有幸”于社会和当事人,而道德则主要强调当事人应有的义务,并由此判明其善恶责任。第四,在调节的性质及其所凭借的力量上,法律调节主要凭借国家机器,因而总是程度不同地强制人们服从当时的婚姻家庭制度,而道德调节则主要凭借舆论、教育、传统、习俗和个人内心信念,因而从根本上说,是要求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上,自觉地服从伦理的自然的力量。第五,同以上各点相联系,在调节的范围、时限、程序和方式上,法律调节往往是有限的、不连续的、外部的、刻板的,而道德调节则往往要广泛得多,经常得多,灵活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