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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教案]第九章 共产主义道德的主要范畴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08-3-15 20:40:22 阅读次数:

第九章 共产主义道德的主要范畴

 

1.学时:6学时

2.重点:道德范畴在道德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3.难点:道德范畴中基本概念的理解与把握,它们作为最为抽象的道德范畴,本身就包含着丰富的思想内容。

 

  道德范畴把人们对道德现象某些本质方面的认识,用概念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在一些重要的侧面和关节上,指导和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实现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识和掌握道德现象,也运用着一系列特定的道德范畴。正确了解这些道德范畴,对于人们认识道德关系,调整道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道德范畴的形成及其在规范体系中的地位

一、道德范畴的涵义

()道德范畴的最一般涵义

  人类认识中所运用的全部范畴,若从主体和客体的区别和联系上来划分,可以大致地归纳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反映客体本身的范畴;一类是反映主体和客体关系的范畴;一类是反映主体和主体之间的关系和主体本身的范畴。道德范畴虽然同前两类范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但它主要是属于第三种类型的范畴,并有自己反映的特定领域。

()道德范畴的特殊涵义

  在伦理学中,作为专门问题纳入道德规范体系加以系统研究的道德范畴,不是广泛而一般意义上的道德范畴,而只是这种道德范畴中具有特殊涵义的一部分。这种区分,同哲学中一般哲学范畴和作为辩证法体系的范畴的区分是相类似的。这种可以纳人道德规范体系,并需要专门研究的道德范畴,一般地说,要同时具有三个主要特性:第一,它们必须是反映个人与社会和他人之间最本质、最主要、最普遍的道德关系的基本概念;第二,它们的规定性,必须体现一定社会整体对人们的道德要求,显示人们认识和掌握道德现象的一定阶段;第三,它们必须是作为一种信念存在于人们内心,并能时时指挥和制约人们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所谓道德范畴,就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道德的主要本质,体现一定社会整体的道德要求,必须成为人们的普遍信念而对人们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概念。

二、道德范畴的形成过程

  道德范畴的形成有一个历史过程

  在人类对于道德现象还处于直观和经验阶段时,是没有也不可能形成道德范畴的。只有当人们能够对道德现象进行抽象思维时,才逐步形成了一些基本的道德范畴。

在欧洲伦理思想史上,早在古希腊时代,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了某些具有道德意义的范畴。其中,亚里士多德在说明他的哲学范畴体系时,还对道德范畴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但是,在欧洲伦理思想史上,只有康德第一次从伦理学意义上,对道德范畴作了比较严格的选择和规定。

  在中国的伦理思想发展过程中,不仅提出了十分丰富的道德范畴,而且由于与逻辑上的正名相结合,得到了比较系统和严格的表述。当然,由于伦理思想长期依附于封建的等级隶属关系,道德范畴不仅始终包含着封建政治要求的内容,而且不能在理论上形成相对独立的体系。但是,其中也有某些道德范畴,包含了与西方同类道德范畴大体一致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也必然要有一些基本的道德范畴,并应当建立起科学的道德范畴体系。从历史上道德范畴的发展过程和实际运用来看,道德范畴不仅取决于各派伦理学说的立场和方法,而且同各个民族和国家的政治状况、文化特点等社会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也有一些道德范畴,反映着人类道德关系最一般的本质,包含着某些稳定的、为人们共同承认的最一般的意义。它们应当被看作伦理学需要专门研究的最基本的道德范畴,纳人共产主义道德的规范体系。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有关论述来看,把善恶、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等范畴,看作最基本的道德范畴,并赋予它们新的内容和科学的解释,纳人共产主义道德的规范体系,不仅符合伦理学理论和人类道德实践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且对于共产主义道德本身的发展也还是必要的。

三、道德范畴在规范体系中的地位

()道德范畴受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制约

  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等道德范畴,虽然被各个时代、各个阶级的人们普遍使用,但是,它们在每个时代,每个阶级使用中,所包含的具体社会内容,则主要是由这一时代、这一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所规定的。离开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就不能确定每一道德范畴的社会内容,也难以理解道德范畴中的对立和界限。

()道德范畴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

  在一定意义上说,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一定社会或阶级提出的普遍道德要求,而道德范畴则是人们借以把握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评价能力。只有当道德范畴在人们的内心形成了明确的道德意识,才能使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自觉地选择、评价和调整自己的道德行为,使道德原则和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

()道德范畴体现人们道德认识发展的阶段

  由于道德范畴是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包含的道德要求的某种概括和总结,因而在不同历史时期。形成不同的道德范畴体系,或者沿用、摈弃和强调不同的道德范畴,往往反映出人们对社会道德关系认识的一定发展阶段。伦理思想史上的某些重要范畴,如义务、良心、荣誉、幸福等,又是人们对人生观和道德理想、个人道德行为和道德品质等的其种概括和总结,因而,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人们对这些道德范畴的理解也极不相同。

 

第二节 义务

  义务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任何一个社会或阶级。都总是要向本阶级的或全社会的成员提出一定的义务要求,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把人们的行为引导到一定的社会秩序中去。

一、义务范畴的涵义

  义务概念,在西方伦理思想史上使用较多,而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中使用较少。但是,中国自春秋战国以来一直使用的这个概念,作为一般行为要求。则包含有义务的意义。就最一般的意义来说,所谓义务,就是对他人或社会做自己应当做的事情,就是对他人和社会做与自己的职责、使命、任务相宜的事情。然而,这里所说的应当相宜职责使命等,并不是脱离现实社会条件的,而是由现实生活的客观要求所确定的。因此,在伦理学的严格意义上,所谓义务,就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基于一定社会生活条件,对个人确定的任务、活动方式及其必要性,所作的某种有意识的表达。

二、义务范畴的社会基础

()义务范畴根源于现实的社会关系

  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所以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义务,并不是由理性本身或什么上帝规定的,也不是所谓善良意志绝对命令所发出的,更不是从人的生理要求和本能欲望中自发产生的。相反,它完全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以及人们在相应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所决定的。

()道德义务的内容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确定的

  各个历史时代的义务或道德义务,总是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相联系的。各个社会和阶级,总是把实践这一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确定为当时人们应尽的义务。因此,义务范畴所包含的社会内容,在直接意义上,总是由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要求所规定的。在阶级社会里,剥削阶级提出的道德义务,除了要求本阶级的成员忠于职守而外,主要是要求劳动人民的行为符合于剥削阶级的利益,限制在它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所规定的社会秩序内,也就是要求劳动人民安分守己,忍受剥削和压迫。剥削阶级思想家对义务的解释,所以带有很大的欺骗性和虚伪性。就是因为他们用普遍的、似乎与利益无关的思想形式,来掩盖他们把剥削阶级的私利,规定为社会的使命和人们的生活准则。

()只有从社会意义上才能了解对自身的义务

  康德强调人的义务,包括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也包括对自己本身的义务。但是。他不能回答如何处置这两种义务的冲突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并不一般地否定个人对自身的义务,而只是认为,应当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上来了解对自身的义务。在它看来,个人生理的需要或身体健康的要求,以及个人的发展和成就,不仅是由一定的社会条件所决定的,而且这种义务本身是否有价值以及价值的大小,最终也完全是由它所具有的社会意义来确定的。一个人如果为了能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对自己履行应尽的责任,包括谋求必要的生活条件和争取个人的发展和成就,那么这种对自身的义务同时也就是对社会的义务。

三、道德义务的特点

()道德义务不同谋求个人权利和报偿相对应或相联系

  政治义务和法律义务等,总是同一定的权利相联系或相对应的。一般来说,对政治、法律、道德来说,总是在尽义务中包含着将享受相应的权利,同时,要享受一定的权利必须尽相应的义务,即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但是,道德义务则是不同谋求个人权利或报偿相对应的。对于行为者来说,履行道德义务,不但不能是为了从社会或他人得到某种权利和报偿,而且常常意味着要做出或大或小的牺牲。

()道德义务是人们自觉自愿履行的义务

  道德义务的内容,是一定社会关系以使命、职责和任务等形式表达的客观要求,是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性,因而具有道德命令的性质。但是,对于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者来说,道德义务并不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或所谓个人趋利避害的刺激,而是人们在理解和认识了社会关系的客观要求,从而自觉承担自己的使命、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内心信念和道德责任感。因而,人们履行道德义务,虽然会有一个从不自觉的,甚至被迫的到自觉的过程,但是,从最终的意义上看,它不仅是一种自觉的行为和自愿的行为,而且是一种不感到有任何约束而感到是一种解放的自由行为。

 

第三节 良心

一、良心范畴的涵义

()良心是人们意识中一种强烈的道德责任感

  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过程中,由于认识到应有的使命、职责和任务,而产生的对他人和社会应尽道德义务的强烈而持久的愿望。

()良心是人们意识中进行自我评价的能力

  它是人们在深刻理解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基础上,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自己行为的善恶价值进行自我判断和评价的心理过程。

()良心是多种道德心理因素在个人意识中的有机结合

  良心的形成是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所谓良心,就是人们对他人和社会履行义务的道德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

二、良心范畴的社会基础

()良心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形成的一种意识

  良心范畴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个人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关系在人们意识中的自觉反映。在阶级社会里,没有也不可能有一切人都一样的良心。不仅不同阶级的人有不同的良心,甚至同一阶级的不同党派和不同思想的人也有着不同的良心。

()良心是对社会道德关系的自觉反映

  无论是个人的良心或是作为社会集体的人们共同的良心,虽然作为个体意识和社会意识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是客观的,是一定的社会道德关系的自觉反映。首先,作为良心重要方面的道德责任感,是人们能深切地体验和认识到自己对社会和他人的义务时,才产生和形成的。其次,良心据以进行自我评价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是客观存在的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没有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要求的实际存在,或者这些客观要求不被人们理解,就不可能形成人们道德上的自我评价能力。

(三)良心对于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最终要受到现实社会关系的制约

  首先,良心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调节个人的行为,最终不仅取决于当时整个社会的道德状况,而且会更远地取决于当时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状况。如果当时社会的道德状况、经济状况和政治状况,同人们内心已形成的某种道德责任感相一致,那么,良心就可以充分发挥对个人行为的调节作用。相反。人们就有可能做违心的事,使良心和行为相悖。其次,良心对自己行为的评价最终还需要社会实践来检验。良心毕竟属于意识范畴,并且一经形成就比较稳固,因此,难免对个人行为做出不恰当的评价和判断。它对个人行为的判断和评价,只能算作初审,还必须最后由社会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实践来进行终审。所以,人们在履行对社会和他人道德义务的过程中及其后,不能仅仅停留于问心无愧,而要更注重于行为后的社会评价和社会效果。

三、良心在道德行为中的作用

()在行为前,良心对选择行为的动机起着机制作用

  人们在行为前,总是要从某种动机出发,对行为进行选择,这时,良心便依据履行义务的道德要求,对行为动机进行自我检查,对符合道德要求的动机给予肯定,对不符合道德要求的动机给予抑制或否定,从而确立正确的动机。

(二)在行为进行中,良心起着监督作用

  在行为进行过程中。良心对于人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动方式和手段,起着监视作用。对于符合道德要求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动方式和手段,它便予以激励和强化。对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情感、欲念或冲动等,它则予以纠正和克服。

()在行为之后,良心对行为的后果和影响有评价作用

  对于履行了道德义务并产生了良好后果和影响的行为,它感到满意和欣慰。对于没有履行道德义务的行为。或后果和影响不好的行为,它便进行自我谴责,感到内疚、惭愧和悔恨。以至陷入极度的痛苦之中。这种自我谴责,往往能形成一种力量,促使人们改正自己的行为。

 

第四节 荣誉

一、荣誉范畴的涵义

  首先,它是指一定社会、阶级或某种集体,以某种鼓励性的方式,对出于道德责任感履行的某种义务及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确认和赞赏性评价。在这种意义上,荣誉范畴常常被看作是评价人们某种道德义务及相应行为社会价值的尺度。

  荣誉范畴所包涵的另一种情形,是指行为当事人以自尊、自爱、知耻等自赏性的心理形式,对自身出于道德责任感履行的某种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社会价值,所做出的肯定性判断,以及所表达的欣慰态度和尊严感。

  在伦理学意义上,所谓荣誉,就是指一定社会整体或行为当事人,以某种赞赏性的社会形式或心理形式,对一定义务和相应行为具有的道德价值,所表示的肯定性判断和态度。

二、荣誉范畴的社会内容

  荣誉范畴是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时代,不同阶级、阶层和集体中,它往往有着不同的社会内容和表达形式。

  原始社会,荣誉往往同维护氏族整体利益的劳动和义务相联系。如诚实劳动,履行氏族义务,遵守氏族的风俗习惯等,就是这个历史阶段荣誉范畴的主要社会内容。

  人类进人阶级社会以后,荣誉观念受到私有制关系的制约,打上了阶级烙印。不同时代或同一时代的不同阶级,有着不尽相同的甚至根本对立的荣誉观念。奴隶主阶级所理解的所谓荣誉,是他们的身分和特权,特别是把拥有奴隶的多少,看作衡量名望和荣耀的主要尺度。对于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来说,等级、权势和门第,就是他们通常理解的尊严和荣耀。资产阶级由于对一切生活关系都以金钱和个人发展来衡量,因而也以金钱和个人发展来评价荣誉。

  历代劳动人民有着根本不同于剥削阶级的荣誉观念。这种荣誉观念的主要特点是,把勤劳俭朴的生活,劳动者之间的友爱、关心和帮助,英勇反抗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的斗争,维护和发展祖国和民族利益的努力等,看作是最值得赞誉和尊敬的。无产阶级的荣誉观念,批判继承了历代劳动人民和进步人士的荣誉观念的积极因素,并在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基础上得到了丰富和发展。无产阶级的荣誉观念,是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相联系的。它衡量荣誉的标准,不是特权、门第和个人财富,而是对民族、对人民、对无产阶级、对集体事业的无私贡献,对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事业的积极贡献。

三、荣誉范畴的基本构成

()集体荣誉和个人荣誉

  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关系,是现实社会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关系在行为评价上的反映。在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由于这两种利益是根本对立的,因此,尽管剥削阶级及其统治集团,力求使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统一起来,但是,最终只能片面地强调个人荣誉,而使集体荣誉流于虚幻。公有制社会里,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并且要求在发展社会整体利益的过程中发展个人利益。因此。它不仅为个人荣誉和集体荣誉的一致提供了可能,而且客观上要求个人荣誉从属于集体荣誉。

  个人的荣誉并不仅仅是个人奋斗的结果,而是更广泛地包含着群众和集体奋斗的结晶,是人民群众和集体的荣誉在个人身上的体现。同时,人民群众和集体的荣誉,是由其中每个个人建立的功绩组成的,甚至是由某些先进分子的个人荣誉所代表的。集体荣誉是个人荣誉的基础和归宿,个人荣誉是集体荣誉的体现和组成因素。

()社会赞誉和个人尊严

  如果社会和个人所追求的利益及其所运用的价值标准是一致的,那么在评价同一义务及相应行为的道德价值上,社会赞誉和个人尊严就达到基本一致,并使行为当事人把社会称誉看作对个人尊严的公认,从而进一步继续履行原来的义务和相应行为。如果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和价值尺度不一样,那么,在对同一义务及相应作为的评价上,社会赞誉和个人尊严就会出现矛盾和冲突,或者个人把社会称誉看作对个人尊严的侮辱,或者社会把个人的尊严视为耻辱,从而使当事人中断履行原来的义务和相应行为。

  对当事人来说:首先,在社会称誉和个人尊严一致的情况下,应有两种不同的态度。如果两者都是实事求是的,合乎历史必然性要求的,就应当顺应社会的称誉,坚持个人的尊严,继续履行原来的义务。相反,如果两者都不是实事求是的,都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的,就应当拒绝社会的称誉。其次,在社会称誉和个人尊严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两者都不合乎社会发展要求,同样应当拒绝社会的称誉,如果社会称誉合乎实际和社会发展要求,个人尊严不合乎实际和社会发展要求,就应当不惜放弃个人的尊严,如果个人尊严是合乎实际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而社会称誉是与实际和社会发展要求相悖的,就应当拒绝社会的称誉,以保持个人的尊严。

()自尊和谦逊。

  由于荣誉是一种赞赏性的评价,个人必须正确对待自尊和谦逊的关系。一个具有共产主义道德品质的人,一定有高尚的自尊心,珍惜社会和集体给予自己的荣誉。但是,在荣誉面前,又应当有真诚的谦逊。在社会赞誉面前,要有盛名之下,其实难副的自知之明,想到自己的不足,虚心学习他人长处。

 

第五节 幸福

一、幸福范畴的涵义

  所谓幸福,就是处于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历史环境的人们,在创造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的实践中,由于感受和理解到目标和理想的实现,而得到的精神上的满足。

二、幸福范畴的社会基础

()幸福观念根源于社会生活

  人们在社会中生活,不仅要安排自己的现实生活,而且还要思考人生的意义,确定追求的目标和要达到的理想。幸福观念的产生,是与人类社会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密切联系的。由于人们所处的时代不同,经济、政治地位及生活的具体条件不同,确定的目标和理想也不同,因而对幸福的理解也不同。

  从个人的意识和情感来看,幸福与不幸的观念,是人们从生活条件的比较中产生的,人们生活于社会中,一方面要通过劳动,创造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另一方面,又会在人与人的交往中,形成其他各种各样的社会需要。因此,每个人都必然从这些实际生活条件的比较中,产生一定的目的或理想,并为这一定的目的和理想的是否得到实现,而在意识和感情中形成幸福与不幸的道德观念。自己的目的和理想实现了。就会感到精神上的满足,认为这就是幸福;反之,就会感到精神上的痛苦,认为这就是不幸。

()不同的幸福观及其对立也是根源于社会生活条件

  不同的人们,对于什么是幸福,往往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理解。这种幸福观的对立,也是根源于现实的社会生活条件的。在幸福问题上的这种对立,突出地表现为是追求个人幸福,还是追求社会的共同幸福,它归根到底也是由不同阶级的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处境所决定的。

()实现幸福的基本条件,是由社会的经济关系所提供的

  实现幸福的基本条件,就在于使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够完全自由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全部才能和力量。这里,既包含着实现个人的幸福,也包含着实现社会整体的幸福,是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幸福的统一。实现幸福的这个基本条件,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里是不具备的。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日益广泛地为每个社会成员提供了能够自由地发展和发挥才能和力量的条件。提供了实现幸福的条件,并使实现个人幸福和实现社会幸福结合起来。

三、幸福范畴的结构

()个人幸福和社会整体幸福的统一

  社会主义社会,只有全体人民的共同幸福得到实现和不断增长,个人的幸福才有可靠保障。而且,个人也只有在为人民谋幸福中做出贡献,得到了人民公认和赞赏,他才会在自己意识和情感中,产生强烈的幸福感受。但是,共产主义道德的幸福范畴,并不排除个人幸福。相反,它在强调社会整体幸福高于个人幸福的前提下,要求社会关心和维护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幸福,并尽可能创造条件,使每个社会成员能够充分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力量,去实现个人的幸福。

()物质幸福和精神幸福的统一

  共产主义道德的幸福范畴,对于个人来说,人们一定要有衣食住行等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否则,就必然会带来痛苦和不幸。而且,随着生产的发展,人们的个人物质生活水平也应当不断提高。但是,人的生活需要,并不仅限于物质生活,那种健康的、科学的、高尚的精神生活,也是幸福的一个重要方面。特别是在有了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后,人们

更应当追求健康的、科学的、高尚的精神生活。

()创造和享受的统一

  劳动和斗争是幸福的源泉,没有劳动和斗争,就不能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条件,就不能享受到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幸福。从这个意义上说,幸福是创造的结果,只有首先创造,然后才能享受。而且,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人们来说,所从事的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为这种伟大光荣的事业而劳动和斗争就包含着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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