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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韩山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学生党员的补充规定(试行)
来源: 作者:政法系党总支 发布时间: 2007-9-3 17:15:33 阅读次数:

   一、发展学生党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综合考察原则;

(二)注重进步原则;

(三)计划发展原则;

(四)质量为本原则。

二、发展学生党员必须考察的学生是否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入党动机端正明确;

2、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抵制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3、勤于学习党章和党的基本理论,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具有一定的理论素养;

4忠诚党的事业,专业思想牢固,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和学业成绩;

5、长期坚持向联系人或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主动靠拢党组织;

6、热爱集体、关心集体,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主动承担社会工作,讲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热心服务师生;

7、秉公办事,作风扎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不沽名钓誉,得到多数同学信任;

8、关心团结同学,广泛联系同学,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在同学中有较高威望;

9、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以纪律约束自己,是遵纪守法的模范;

10、在日常生活中讲文明、讲卫生、讲节约,作风优良,积极带领同学创建文明校园、文明课室、文明宿舍。

对发展对象的考察,必须严格执行群众推荐制度。必须做到:

1、听取联系培养人意见;

2、听取班主任、科任老师及宿舍管理人员等意见;

3、听取所在班级学生意见,同意推荐票超过一半以上。

以上推荐情况要在考察综合汇报材料中注明。

三、发展学生党员要把握的综合测评、学业的具体条件

(一)总体要求:综合测评和学业成绩必须中等以上,在校学习期间重修科目累计不超过三门。

(二)吸收学生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韩发[2004]25号文件规定执行,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而党总支部经讨论认为可以吸收的发展对象,则必须符合“(三)补充规定”的条件才能吸收:

1、近一次综合测评排名在70%以后;

2、考察期内出现重修科目;

3、在学期间出现重修科目。

(三)补充规定

1、近一次综合测评排名在70%以后的,必须同时具备:

1)曾获人民奖学金;

2)在学期间没出现重修科目;

3)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在第二课堂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2、考察期内出现重修科目的,必须同时具备:

1)曾获人民奖学金;

2)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在第二课堂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3)近次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0%以内。

3、在学期间出现三门重修科目的,必须同时具备:

1)曾获人民奖学金;

2)担任主要学生干部,或在第二课堂活动中表现突出,群众认可度高;

3)近次综合测评排名在前40%以内。

出现上面所列三种情况要求发展的,必须从严把握,严格控制,不能超过每年发展人数的5%

(四)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出现重修科目的,除了同时具备:

1、确因公事或因身体等客观原因导致的;

2、有突出表现,群众认可度高这两个条件之外,一般延长预备考察期。

(五)具体程序:

出现上面所列三种情况之一要求发展的,或预备期间出现重修科目要求按期转正的,党总支在集体研究基础上,向党委组织部提出《关于要求发展ⅩⅩ同学为预备党员》或《关于要求ⅩⅩ预备党员按期转正》的报告,报告必须具体列出同意吸收或按期转正的理由,表明经公示无异议,并由党支部书记、总支书记、副书记签名,加盖党总支公章,报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

四、其他事宜

新生及插班生中已参加过党校培训的,到校后工作表现确实突出、学业成绩优秀的,经考察一学年以上,可以发展。考察时间不够一学年表现特别突出而要求发展的,其具体程序按第三条(五)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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