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系历史爱好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韩山师范学院历史爱好者协会是政法系学生分会领导下的系级学生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是一个以爱国教育为主题,以提高学生专业水平同时带动学习氛围的一个学习型社团.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通古析今,悟史明智”
第四条:本协会的目的: 1.带动学风,增强校园文化氛围,培养浓厚学史兴趣2.以史为鉴,实现史学之最高价值,3.通古析今, 用历史的眼光洞察社会,把握时代主流.4.净化心灵,增强历史知识.激发爱国热情.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协会吸收全校各院系对历史有兴趣的学生参加,其中以吸收历史学专业以及旅游管理专业的学生为主.
第六条: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七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各部面试讨论通过并备案。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各项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的权利。
第十条: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历史爱好者协会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须经协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
(一)不向协会支付应交纳的款项。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造成协会重大的名誉或经济损失。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历史爱好者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通过和修改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
(三) 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协商推选协会负责人。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协会会长由上一任正副会长提名,其他各部部长由上一任正副会长和各部部长提名,会长和各部部长由上一届理事投票同时参考普通会员投票并结合平时表现确定新一届理事名单。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能是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协会内的各项决议。
(二)协助会长处理会内日常事务。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主要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报有关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协会的组织建设和人事管理。
(五)根据本章程及有关的规定,开展工作并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本协会设以下部门:
会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联系其他社团,进行友好交流、合作活动;统筹兼顾,落实各部工作,监督协调各部工作进展。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正常进行工作时,暂时履行会长职责。
学习部:主要负责每次学习活动的安排、交流和总结;搜集、传发各种学习资料及其他相关学习用品等。
组织部:协会里各种活动的负责部门。校园活动、内部活动、外出旅游交流、参加院里的各项活动等均由组织部计划、运筹和协调。
财政部:掌握着协会的经济命脉。它的职能是筹划,预算和总结每次活动的经费以及对每一年的活动经费进行总结和总报告。并向社团部报告和申请活动经费等。
宣传策划部:负责每次活动的海报制作及张贴宣传及招新工作。
收藏部:对协会里流传,保留下来的珍贵作品,资料等进行收藏及保养;并负责对协会里活动资料,活动工具的保管及支配动用和活动的后勤保障。
文娱部:负责每次联欢活动的节目,参加“社团之夜”等。活跃内部文娱气氛。
学术部:负责社团学术讲座,学术科研工作及协作学习部出版社团刊物。
第十九条:
(一)各部门由理事以及会员组成。主要负责该部门的工作。
(二)各部门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第二十条:各部门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会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历史爱好者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学院相关部门的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有偿服务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
第二十二条:协会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每年交纳25元。
第二十三条:协会经费使用于社团的发展,促进相关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四条:协会配有财务理事专门负责经费管理。财务管理接受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按照学院及其它相关部门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接受协会全体代表大会和政法系学生分会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协会换届或更换负责人之前应该受政法系学生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告会员代表审议。
第二十九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相关主管
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政法系学生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徽等标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其它活动。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历史爱好者协会理事会的所有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及未尽事宜的决定权属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历史爱好者协会。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历史爱好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