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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系法律工作者协会章程
来源: 作者:政法系学生工作室 发布时间: 2007-9-24 10:29:00 阅读次数:

政法系法律工作者协会章程

随着“依法治国”理念写入我国宪法和我国法制的日益完善,学法、懂法、用法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人的一个共同话题。社会越来越需要法律方面的专业性人才,法学专业的大学生越来越受到社会的青睐。提高法律专业性知识水平,完善法律专业性技能,为社会提供专业性的法律服务已成为我们法学专业学生的神圣职责。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策划并成立了法律工作者协会,一个专门为法学专业学生设立的社团组织。为大家更好地学法、用法提供一个平台。

 

第一条           协会性质:法律工作者协会是韩山师范学院社团联合会直属下的一个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思辩能力为职责,以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为己任的服务性兼学术性的系级社团组织。

第二条           协会宗旨: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服务。

第三条           协会目的:通过举办与法学专业相关的各种活动,促进法律知识的交流,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使学生真正做到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服务社会。

第一章      

第四条           会员对象: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法学专业学生。

第五条           加入程序:以自愿为原则,向本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统一面试(笔试)合格者,填写会员档案表、交纳会员费、注册并领取会员证之后即成为协会正式成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坚持一律平等原则,享有参加协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2会员有权对协会的各项活动提出建议,并要求相关人员对所提出的意见作出答复,亦可直接向指导老师提出。关于开展某项具体活动的建议被采纳的成员,可优先参与该项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

3 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成为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4对协会主要负责人失责的情况,协会成员有向上一届法协理事会或直接向法协指导老师反映相关情况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1会员应遵守协会纪律和运行规程,自觉维护协会形象。

2 会员应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按时高效地完成协会交给的任务和工作,对于长期不参加协会活动者,按自动退会处理。

3 会员有按时交纳会员费的义务。

4 会员有遵守协会章程和服从协会理事会管理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协会组织机构由指导老师、顾问、理事会和组织部、秘书部、学习部和宣编部四个基本职能部门组成。其中理事会由会长、助理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门部长组成,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召开,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

第九条  协会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安排:

会长: 由指导老师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负责协会的全面组织统筹工作,负责与指导老师沟通和传达工作,协调各部门工作的开展,负责理事会会议的召开。

助理会长: 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

副会长: 带领各部门开展各项活动,传达理事会决议。

部长: 由理事会提名,经协会全体会员选举产生,对会长负责。各部部长任期为一年。主要负责完成协会统一部署的各项活动以及本部门的日常活动。

副部长:由部长推荐,对部长负责,协助部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部门职能:

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组织部: 主要组织对外活动和一些活动的策划,如春游,法院旁听,定期播放法制影片等;还负责协会外联方面的工作。

秘书部: 协助会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各部门工作,管理各部门工作,管理本协会的文件,档案和经费。

宣编部: 负责社团的宣传工作,提高社团的知名度。

负责征集各种有关的法律方面的征文工作,收集资料,负责本社团的专刊制作和出版工作等。

学习部: 负责组织本协会在校内的知识交流活动,组织学术讲座及报告,收集各种最新学术动向,组织模拟法庭活动。

第三章   

第十一条  活动始终坚持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专业服务。”为宗旨,坚持以提高会员的综合能力为目的。

第十二条  活动形式主要有:“法律互动咨询平台”专业法律服务活动,“每周一播”法律影片观看,模拟法庭实战活动,法律专题导师讲座,组织法院旁听

第十三条  通过每学期活动计划的实施,提高协会成员的法学专业知识水平,增强专业实践能力。活动前后应包括详细具体的策划书和符合实际情况的总结书,并将每次活动的策划书和总结书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交由秘书部存档。

第四章   

第十四条  为了表彰协会会员的积极性,由各职能部门推荐,每届评选出三名“法协积极分子”,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为了维护协会的声誉以及增强协会的纪律性:

1 凡在活动中有损协会声誉的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公开批评直至开除出协会。

2 在例会会议和活动中无故缺席,给予公开批评;无故缺席3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3 各成员间互相监督,应积极向部长反映相关情况,由部长报理事会,根据其情节作相应处理。对不服处理者,可在一周内提出申辩,要求重新审查。

4对协会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由往届近两任协会副会长以上(包括副会长)协会主要负责人就具体情况开会讨论,讨论结果报政法系办公室。由政法系办公室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协会经费有会员费,系团委会下拨经费以及社会各团体组织的合法赞助。

第十七条  经费报销:一切活动经费使用必须以报销单的形式开支,在报销单背面写上用处,经手人,证明人,同时必须经过会长或副会长的签名同意之后到秘书处报销。

第十八条  秘书处必须定期公布协会经费收入开支情况,增强经费管理的透明度。

第六章 协会固有资源管理

第十九条  旧图西二教室模拟法庭及其配套设施是法律工作者协会开展各项法学专业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历届协会成员要保护好此资源。

第二十条  历届协会主要负责人要保护好协会对模拟法庭资源的独立使用权。对模拟法庭资源的使用需报政法系系办公室批准。禁止协会主要负责人私自将独立使用权授予其他学生社团组织。

          (注:法学社第三任社长已于2007420号声明法学社以后不再借用此资源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修改权归属韩山师院政法系法律工作者协会。

对章程第一至第五章的修改,需经成员大会3/4以上(含3/4)出席人数同意通过。

对章程第六章的修改, 需由现任会长召集往届近两任协会副会长以上(包括副会长)协会主要负责人开会讨论决定。

违反以上规定,对章程的修改行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法律工作者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实施之日起生效。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

法律工作者协会

                                                                         2006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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