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山师范学院贫困学生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政法系学生工作室 发布时间: 2007-9-11 11:01:26 阅读次数:
了解和掌握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做好贫困学生的确定和相关管理工作,是切实做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为做好该项工作,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贫困学生的基本条件
我校在读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和情况的,可以确定为贫困生或特困生,作为国家、学校和根据相关政策可以资助的对象。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含膳食费)在200元以下者可确定为贫困生: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在中学就读,且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中有一方下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5、其他异常变故致使家庭经济困难,本学期内家庭经济不能得到改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含膳食费)在150元(含)以下者,可确定为特困生:
1、孤儿,且其他亲属无资助能力;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卧病,需长期住院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高校就读,家庭经济不足以支付学费;
4、父母双方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
5、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山区县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
6、父母均下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7、父母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贫(特)困生受资助资格;
1、受过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2、有与其身份不符的消费现象;
3、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含膳食费)超过200元;
4、经查实,属瞒报行为者。
二、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待补充)